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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建筑工程》知识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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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需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内容。(详见第二章安全管理部分的叙述)

2.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详见第二章安全管理部分的叙述)

3.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施工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劳动力计划。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7.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11.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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