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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项目管理考点: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职权

来自网络 2015-06-30
普通

  (一)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职权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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