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承揽工程中的资质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6-06-07
普通
| 违法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 |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超越资质的基本一样) | ■予以取缔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 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2%-4%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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