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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于网络 2014-04-23
普通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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