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解除权的行使

来源于网络 2014-04-23
普通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风聆

全力冲刺

高效备考方案

模拟题库

模拟真实考场

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查询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