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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2-06
普通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物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进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年: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纠纷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仲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活动,已经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

  (五)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外,由于建设工程活动及其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我国在技术工程法律实践中孩子探索其他解决纠纷的新方式,如争议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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