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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复习要点:代位权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3-08-05
普通

  【提问】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应给付15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则下列关于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张某可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张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损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
  E.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

  【回答】学员xuemei053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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