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1)受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
(2)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2)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施工
一般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作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2)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验收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