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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与实务知识: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1-09
普通

1.安全隐患

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隐患按事故起因分类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气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水上运输、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

3.安全隐患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对事故处理原则

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

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

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评估出事故的危险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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