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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劳动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6-04-26
普通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调解

  调解主体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仲裁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注意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注意2】当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助、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可以从该原因消失时继续计算。

  (三)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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