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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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普通
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责任编辑:芊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