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不需证明的事实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07-01
普通
不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责任编辑:芊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