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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仲裁员的产生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07-01
普通

  仲裁员的产生:

  (1)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2)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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