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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2)

2010-11-05
普通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和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不得偷工减料。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直到合格为止。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六)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或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管理体系,所生产或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技术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与设计要求,应有相应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应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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