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辅导: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二)相关概念
1.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
指的是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2.投资项目资本金
(1)概念:投资项目资本金指的是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2)资本金出资方式: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①货币出资资金来源:
a.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b.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含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及投资者依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c.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d.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②非货币出资规定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仅、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资本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1. 经营性投资项目
(1)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等的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2)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规定执行。
2.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3.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四)资本金制度的具体规定
注意:
(1)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2)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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