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第六章(3)
13.区域规划的衔接
跨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14.规划衔接内容
方针政策的衔接
发展目标的衔接
措施手段的衔接
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15.规划论证
草案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论证,否则不得批准和实施
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国家级、省级专项规划论证时,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草案送审时,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规划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
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16.规划审核权限
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17.规划的编制、决策、审批、修订主体
规划编制决策主体
国家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做出
省、县级总体规划-由省、县党委做出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规划的审批主体
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规划的评估主体
规划编制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中介
18.规划的评估及修订
评估时间
规划实施阶段
评估内容
宏观经济情况
结构调整情况
政府职能履行程度
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
对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
评估步骤
明确评估目标、熟悉评估对象
分析评估对象的特征要素
确定评估指标体系
制定评估结构和评估准则
评估方法的确定
单项评估
综合评估
主要的评估方法
综合评估法
层次分析法
模糊综合评估法
主成分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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