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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7月4日至18日报名

2011-07-04
普通

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泰各单位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2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5、16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二、报名组织

  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考生可登陆泰安人事考试网(taks.tar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生应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各县市区人力保障部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1份。

  (五)申请免考的考生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7月04日至7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现场确认时间:7月19日至7月20日。网上缴费时间:请考生于7月22日前完成网上缴费,逾期不缴费的,报名信息视为无效。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考前一周(2011年10月10日-10月16日),考生自行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市直单位考生请到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确认(地址:东岳大街143-6号,泰安市人才交流中心北二楼209室,报名联系电话:8298459,6263396)。

  县市区考生由各县市区人力保障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时间截止到7月20日。具体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区人力保障部门自行安排。

  三、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63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7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房地产估价师每人每科60元,房地产经纪人每人每科70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该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生应考时须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功能,《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科不用计算器)。各科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特别声明

  (1)对以往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给予“ 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考生,凡处理时间不满两年的,取消其2011年报考资格(对违反规定又报考的,考务费一律不退还)。(2)过期身份证视为无效,影响考试责任自负。(3)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专业、级别或填错个人信息的,后果自负。(4)考生要于考前一周(10月10日—10月16日)下载准考证,届时不下载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附件1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有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附件2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 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2011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两种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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