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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第六章(2)

2011-07-18
普通

  6.编制的期限(5~10)

  国家级、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一般为5年,可展望到10年以上

  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7.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8.规划编制决策主体

  国家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做出

  省、县级总体规划-由省、县党委做出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9.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

  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发改委在将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审定前,要听取本级人大、政协的意见

  专家论证制度

  10.规划衔接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

  专项和区域服从总体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

  跨省区域规划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规划要求

  11.总体规划的衔接

  衔接时间

  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

  三项衔接

  省级与国家衔接-应由省级发改委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与其它省级衔接-送相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规衔接

  省级与国家专项规划衔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衔接

  衔接的原则

  平级或由下向上衔接,部分与全局衔接(社交中握手的先后原则)

  相邻规划衔接不当的处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12.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

  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

  编制部门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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