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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冲刺总结(11)

2011-08-24
普通

  五、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节 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克服主观主义,保证做到客观、公正。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者缩小事故事实,更不得弄虚作假;二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三是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二)尊重科学的原则

  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做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如进行技术鉴定或试验等。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大致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既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近年来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一般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煤矿事故的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规定,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负责监察事故发生地煤矿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3.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铁路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4.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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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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