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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第三章(12)

2011-08-25
普通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八)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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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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