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冲刺总结(19)
四、伤亡事故的分类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对于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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