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咨询工程师资料: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2)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1、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熟悉)
(1)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2)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2、规范政府核准制(熟悉)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1)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政府对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3、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实施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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