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咨询概论》第七章(5)
五、直接委托(P190~191)
1.适用范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对于要求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通常不能以直接谈判方式采购,但按照规定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直接谈判方式选聘咨询单位:
(1)为保证原有咨询服务项目前后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续聘原咨询单位,但所需费用不超过前项咨询服务合同金额10%的;
(2)咨询服务内容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或者涉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情况的;
(3)单项咨询服务合同金额低于规定的限额,采用其他选聘方式不值得的;
(4)主要工艺、技术采用咨询单位特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5)由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咨询单位少于3家的;
(6)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只能委托某个特定咨询单位承担咨询任务的。
2.选聘个人咨询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个人能够独立完成,选聘咨询单位不值得;
②除办公条件外,不需要个人所在单位提供支持、组织管理和承担责任;
③个人的经验和资历是主要的合格条件。
聘请个人咨询专家,一般是承担课题研究、参加评审工作或担任咨询顾问等,有的相对固定,有的“一事一聘”,视工程咨询任务的具体情况而定,选聘过程和环节也因不同情况而简单或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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