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第十章(7)
2011-11-18
普通
二、争议解决的调解方式(P273~276)
(一)工程师决定
(二)争议评审委员会和争议裁决委员会
1.争议评审委员会
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首先对合同争议的管理进行了创新,于1975年率先在产生合同争议较多的隧道工程中引入了“争议评审委员会”(DRB)。
中国首次引进DRB是二滩水电站项目。
2.争议裁决委员会
DAB是由FIDIC提出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工期和复杂程度的不同,DAB可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当工程合同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项目,FIDIC建议采用三人组成的DAB.
DAB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3.DAB与DRB的比较
(1)关于委员的选定。DAB与DRB均是在规定时间内由合同双方各推举一人,然后由对方批准。DAB是由合同双方和这二位委员共同推举第三位委员任主席;DRB则是由被批准的二位委员推选第三人,经合同双方批准。
(2)关于工作程序。
(3)关于委员会任期的终止。
(4)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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