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第十章(10)
一、工程咨询单位的民事责任(P276~281)
(一)前期工程咨询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在咨询评估活动中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合同违约责任,另外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同时无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工程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工程咨询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询任务,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双方都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1)常见的咨询单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履行不能。
2)履行迟延。
3)拒绝履行。
4)履行不当,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报告或服务;咨询报告或服务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点不当;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合同法中对咨询合同的特别规定。第359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具体情形有:
1)咨询单位没有提交咨询报告。
2)咨询单位迟延提交咨询报告。
3)咨询单位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侵权责任
指咨询单位或执业人员因侵犯他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各种侵权行为中以侵犯知识产权最为常见。
3.实施咨询报告发生损失的责任
(1)咨询单位对委托人按照咨询单位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咨询单位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如果咨询单位提交的咨询报告在主要观点和结论甚至整个咨询报告质量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合同或委托书的要求,咨询单位应承担履行不当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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