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第十章(11)
(二)工程设计的民事责任
1.设计人义务:主要有4项
2.设计人违约责任
(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2)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2‰。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建设监理的民事责任
1.监理人义务:通常有4项义务
2.监理人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2)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四)工程招标代理的民事责任
1.工程招标代理人义务:主要有8项
2.招标代理人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约定接受了与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服务,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约定泄露了与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代理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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