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第十章(13)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P281~284)
(一)前期工程咨询的行政法律责任
1.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30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2)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3)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5)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6)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咨询工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进行处罚或处分。
(二)工程设计的行政法律责任
1.设计人的质量责任:12项
2.设计人的安全责任:4项
(三)建设监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监理人的质量责任:7项
2.监理人的安全责任:4项
(四)招标代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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