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八章(14)
(五)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双方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双方需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及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运输的畅通。双方约定移交给承包人交通通道或设施的开通时间及应满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地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双方需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双方需约定发包人提供设施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现场交验。双方要分项明确约定放线依据资料的交验要求,以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区分放线错误的责任归属。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双方要约定具体的时间。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双方要约定具体的范围和内容。
(10)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1)建立、健全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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