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八章(18)
五、合同价款管理
(一)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1)施工合同价款,是按规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2)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
(3)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4)合同价款可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3种方式约定。可调整价格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5)承包人应在价款可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同意。
(二)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
(1)建筑工程预付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量增加;安装工程预付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2)双方应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
(5)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6)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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