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第三章(16)
2.项目法人责任制
2.1 内涵与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的概念
◇可对一个项目独立的承担责、权、利的组织
■范围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国有+经营性+大中型)
■无项目法人的处罚
◇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
A.国有单位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B.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C.国有单位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D.政府投资项目
提示:参见教材P7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2.2 项目法人的设立
■设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请注意】没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称稩
■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全过程负责)
◇项目的策划
◇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
◇生产经营
◇债务偿还
◇资产的保值增值
■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三个阶段)
◇项目法人筹备组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成立
☆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在申报项目可研报告时同时提出
◇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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