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内容精讲(13)
(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原煤实际产量,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原煤生产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资金。
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照矿井生产能力,将煤矿划分为大中型矿井和小型矿井两类。大中型矿井,是指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小型矿井,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一个煤矿有多对矿井的,要逐个矿井确定井型和提取标准。不能以多对矿井合并计算的生产能力作为确定煤矿类型的依据。
煤矿生产安全投入与矿井灾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自然灾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产投入应越大。因此,按照以上煤矿分类,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在提取标准上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及涌水量大的煤矿为一类。低瓦斯矿井为一类。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人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投入受开采方式的影响,有些费用要受矿井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着煤炭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各项因素对安全投入的影响程度不同,科学准确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计提基础十分关键。从当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实际投入情况看,在以上各项因素中,安全生产费用受煤炭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比。较合理,也较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