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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债的消灭

2012-04-23
普通

  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债的抵销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对等债务;(2)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3)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仅适用于人身关系之债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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