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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法规精华总结(1)

2012-08-13
普通

  1. 工程造价的特点:大额性、个别性、动态性、层次性、兼容性;

  2. 工程造价的作用:项目决策的依据;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评价投资效果的依据;利益合理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

  3. 工程计价的特征: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多样性;复杂性;

  4. 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等;

  5. 动态投资包含静态投资所含内容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等;

  6. 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流动资产投资;

  7.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8. 工程造价两层含义: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建设工程价格管理;

  9. 建设工程的全面造价管理包括全寿命周期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位造价管理;

  10.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1.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三项原则: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主动控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手段;

  12. 工程造价管理组织三个系统: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13. 国外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政府间接调控;有章可循的计价依据;多渠道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的动态估价;通用的合同文本;重视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14. 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职业道德方面;专业技能方面;身体方面;

  15. 按照行为科学的观点,作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种技能: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

  16.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营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份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17. 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业务;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8. 造价工程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在执业在保守技术和经济密秘;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19.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在取得合格证三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合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

  20.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初始注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且自刑事处詈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不满5年的;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且处罚处分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1.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许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初始注册有效期两年,自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22. 申请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在有效期到期日2个月前持下列材料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23.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或工作总结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4. 申请续期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25. 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注册的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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