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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物权的保护

2012-08-06
普通

  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防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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