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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诉讼时效

2012-08-10
普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辜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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