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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央企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2-08-17
普通

  (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管理企业中资产最多的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全资总公司、集团公司,亦称母公司。

  (2)一级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这种企业也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发证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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