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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留置权

来源于网络 2012-08-24
普通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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