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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全《法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012-08-29
普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原国防科工委制定颁布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科工法[2004]1 080号)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和管理。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 998)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经过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具有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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