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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2012-08-29
普通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收货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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