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2012-08-29
普通

  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编辑:棋雯

新人购课

立减50元

每日一练

免费测试

报名条件

报名相关政策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