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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消防组织

2012-09-27
普通

  消防组织:

  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水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上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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