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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筑》:竣工结算

2012-10-22
普通

  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且施工过程中会有合同约定外情况发生,从而导致甲乙双方不能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必须考虑过程变化情况,据实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双方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工作,否则,将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

  2.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3.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⑴双方协商确定;

  ⑵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⑶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工程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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