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筑》:施工缝
2012-10-22
普通
施工缝
(1)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宜留置在基础、楼板、梁的顶面;
2)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位置;
4)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中1/3范围内;
5)墙: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2)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
责任编辑: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