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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精析(79)

2010-05-05
普通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入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米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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