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7日,人事部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共7章12条。
(一)主要原则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从业资格
具备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试合格者;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等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从业资格。
(三)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定期举行,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规定。
(四)资格证书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管理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责任追究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伪造职业证书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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