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共12条。
(一)概念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职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二)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三)主要原则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注册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国际互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责任编辑:麦兜love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