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有一个地方只有消防人知道

靠谱注册消防工程师2015交流群,第一个群很多学员已经加入:2015注册消防工程师交流群交流群交流群1:3019723472015注册消防工程师交流群交流群交流群2:282125833;2015注册消防工程师交流群交流群交流群3:439853194

责任编辑:journey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下载APP
已加入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