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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