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1 变 电 站
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4.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1.4.2 建筑面积超过250㎡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
11.4.3 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小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4.5 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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