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12月29日,河南消防官网发布《关于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临时一、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和消防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时间自12月29日起开始,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的时间自2019年4月1日开始,申请材料包含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河南省消防总队文件
应急豫消〔2018〕45号
关于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
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航空港区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本省范围内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
1、资质类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种资质类别。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为灭火器维修资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2、申请条件。申请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附件1)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附件4)
3、申请等级。一是新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二是取得临时一级资质或者取得临时二级资质时间满3年,且具备正式一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三是申请正式二级或三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无执业年限要求。
(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可以申请注册执业(申请条件详见附件2)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不需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正式资质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时间
1、具有临时一、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新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和消防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自即日起开始。
2、具有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的时间自2019年4月1日开始。
(四)正式资质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方式
1、网上申报。申请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申请注册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含续期、变更、补发等),需登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申请注册账户,上传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可在该系统首页右侧“操作指南”固定栏查看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初次申请与受聘于该机构的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同步实施。
2、网上预审。总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材料是否完整、内容填写有无错漏、材料是否清晰可辨等进行核查。上传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预审后进入受理环节,预审不合格则退回申报单位或申请注册的消防工程师,申报单位或消防工程师可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3、窗口受理。通过网上预审后,申报单位到省消防总队受理窗口(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8号总队机关7楼702室)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现场办理受理手续。申请注册的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总队或者单位所在地消防支队受理窗口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工程师委托他人至现场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核查,符合资质或注册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办全部内容。
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注册执业的消防工程师使用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内规定的程序,按照各自角色分别完成合同登记,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执业活动。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
对现有的61家临时一、二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对现有的147家临时三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临时资质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3)有效期届满后,临时资质及临时认定的消防工程师资格全部废止。
在取得正式资质前,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原资质申请条件,并在其临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与企业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有效期,应当继续使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网址:)开展项目登记备案、出具报告等执业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律意识。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要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制度,对执业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和实时重点监督,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法定责任全面落实。
(二)规范机构执业活动。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制度,技术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技术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未取得三级资质的一级、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灭火器维修活动。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从事灭火器维修活动,应当依法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
(三)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依法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在职在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禁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备案。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支队、大队要切实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重点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及维护保养检测质量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既要核查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也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是否按照标准执业,依法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是未取得资质擅自执业的,除按照规定处罚外,还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处理。凡是资质出借的,对出借、借用双方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凡是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总队将根据情节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凡是经维修保养的消防器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66615452 66615453 66615457
附件: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节选)
3、全省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单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河南省消防总队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第12号)的规定,以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证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四项要求提供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均不再提交。
为深入推进便民服务,通过高级技能鉴定考试未领到职业资格证书的,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查询结果为准。消防技术服务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无需维修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附件2: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节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第12号)的规定,以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证明”,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提供的“申请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第三项要求提供的“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第二项要求提供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申请人均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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